信息来源于:互联网 发布于:2021-11-25
翻新的PLC模块除了卖给中国,还会卖到北美、东南亚、印度、欧洲
外贸商主要经销的产品有,西门子、欧姆龙、三菱、施耐德、AB、ABB、松下等品牌的自动化产品,包括PLC可编程控制器、输入输出模块、变频器、伺服电机等。
欧美很多用户喜欢在eBay,Amazon,阿里巴巴国际站等在线市场上购买罗克韦尔自动化产品的公司。
中国很多商家看到了这个国际贸易生意,把中国区全新的模块,以及翻新的模块都放到上网出售(这些商家大部分不懂产品是否翻新,当然询价之后肯定心里也清楚是翻新的)
这些外贸公司聚集在上海和深圳,然后在香港注册公司,通过香港出口,为了避免受到处罚,现在这些公司在新家坡和加拿大注册公司,通过大陆出口到香港、新加坡、澳大利亚、加拿大的公司,然后这些公司再卖给客户。
由于中国区的罗克韦尔自动化产品在全球最低,所以这些商家就把这些产品出口到北美国家,触犯了当地经销商的利益击,也破坏了罗克韦尔公司的市场规则。
上海翻新、厦门翻新和深圳翻新罗克韦尔自动化产品的公司,在澳大利亚,新加坡,加拿大注册公司。
比如说:北京布鲁斯李翻新的AB触摸屏就是通过厦门出口出去的。在EBAY可以看到厦门商家的记录,以及在taobao可以看到厦门商家跟布鲁斯李的购买记录。
美国罗克韦尔为了自己在美国的利益不受损,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337立案调查申请。
自从1986年中国首次遭遇美国"337调查"后,美国对我国企业实行的337调查呈愈演愈烈之势。截至2008年期间,美国对我国出口产品共发起90余起337调查,受到337调查影响的行业和产品从机电类辐射到了轻工、化工、生物、医疗器械等多个行业和产品。
美国337调查是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可以对进口贸易中的不公平行为发起调查并采取制裁措施。由于其所依据的是《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因此,此类调查一般称为“337调查”。
337调查的对象是什么?
根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规定,337调查的对象为进口产品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行为以及进口贸易中的其他不公平竞争。实践中,涉及侵犯美国知识产权的337调查大部分都是针对专利或商标侵权行为,少数调查还涉及版权、工业设计以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行为等。其他形式的不公平竞争包括侵犯商业秘密、假冒经营、虚假广告、违反反垄断法等。
337调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在实体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美国联邦和各州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各种法律以及其他关于不公平竞争的法律等。
在程序法方面,337调查主要适用美国《联邦法规汇编》关于USITC调查的有关规定、《USITC操作与程序规则》、《联邦证据规则》中关于民事证据的规定、《行政程序法》中关于行政调查的有关规定等。